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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网络--《普法学习体会:小升初乱象根源,或许源自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法的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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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网络--《普法学习体会:小升初乱象根源,或许源自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法的断章取义》

分类:
教育新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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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两个月前,我回到了阔别30多年的小学,参加了一次小学同学聚会。这是一所农村小学,我大学毕业的学历让众人艳羡(全级只有2人),我问一位只读到小学毕业的同桌,你当时家境还不错,为什么不上初中?他回答不是不想读,是小升初考不上。我奇怪小升初还有考不上的。他还能清楚地说出,当年三门总分300,要上镇初中需有75分(注:不是平均分,是三门总分!),他只考了60多分。就只好年纪轻轻出来“捞世界”了。
       老实说,300分考出60多分的,在“饱汉不知饿汉饥”的我们E度网友看来,确实不值得可怜。不过从教育和社会稳定角度,确实又不该让这么小的孩子出来“捞世界”。几年后义务教育法出台,取消了“小升初”统考这道卡人的门槛,就不会有这种情况了。
       我深有感触。这段时间拿出义务教育法出来研读,结合教育历史发展、80年代中的背景、后来的发展,按我的理解整理出事情的来龙去脉,似有所悟。
 
       一、义务教育法之“普九教育”出台背景
       50年代初期,我国努力开展普及小学教育工作,也就是说适龄儿童必须无条件上小学学习。不过由于当时条件有限,到初中阶段并无要求,即小学升初中是有筛选、有择优地升学的,也就是说那时开始就有小升初择优进行激烈PK(由于年代久远,各地考核、考试形式无从探究)。虽经文革期间停顿,但文革后恢复,反正到了1981年我小学毕业时,是有广州市统考的,这个统考有两层意义:一是初中学位比小学学位少,需通过一个统考分数线,吸收达到一定成绩的上初中;二是初中学位还有优劣之分,通过考试区分三六九等到不同的学校学习。
       不过这就造成部分12-15岁的未成年人流入社会,他们既不能就业,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不管成绩好坏,政府还是要把他们放在学校关几年,再放出来社会。
我国的义务教育方针,一下子从原来的小学“普六”提升到初中“普九”,规定“普九教育”的义务教育法   在1986年开始出台,2006年进行过修订。也就是说我那位三门只考60几分的同学如果晚几年毕业,就照样可以上初中了。
《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按照理想状态,根据以上3条,既然所有学生都强迫读9年书,按户籍就近入学,学校之间抹平差距,同一学校不设重点班,那个用于升学+择优作用的小升初统考就没有存在必要了。在民校、外语特色学校等出台之前,小升初统考被推荐生、派位、对口直升等方式取代,当中尽管有个别权力、金钱在暗中操作,但多年来未出大乱子。
       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估计酝酿期可能提前到83、84年左右,当时我们还是农村人口为主的国家,估计出台这个法规,重点还是解决地广人稀农家孩子的入学问题,而不是现在E度上熙熙攘攘的城市精英。
       作为国家一部法规,约束了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有两个:一是适龄儿童(当然核心是其家长),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教育局)和执行机构(学校)。对适龄儿童而言,首先解决的是那些顽固家长的问题,你不让孩子入学就是违法,情节严重的送你入大牢!其次是学校的问题,政府要按照1:1比例配置小学和初中学位,所有小学生无条件升学,学校不能以成绩低为由拒绝接收学生。
       二、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该如何理解
现在将近30年过去了,形势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任何一所公校都不敢拒收政策范围内的学生;那些到12岁就让孩子出来打工的家长可能少之又少了吧(或许落后偏远农村仍有个别现象)。
 
不过今天对法规的操作空间与当年有了较大的不同。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从字面上理解,当初出台目的,我觉得这一条是规定政府责任的,而不是约束学生权利的。
过去没有什么民校、外语学校、特色学校,政府应该本着就近原则安置学生学位,学生没有太多选择,也就只能在本地段(或本村)入读唯一可选的小学,对口升唯一可选的初中。
不过一旦有了两所或以上小学或初中(例如本区域新办一所民校),学生应有自由选择权。否则如果仍抱着第12条那个“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字眼,学生就只有请规划局、国土局来丈量地图,按住家距离的唯一选择,由此所有民校、外语学校只会想方设法在中心城区开办,设在南沙这么远的广州外国语学校只有“拍苍蝇”的份了。
因此第12条不应理解为对学生的约束。学生升学选择从“一对一”编成“一对多”了,原来的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大家都可以做!
不过学生的走向的不稳定性,会导致一些学校人满为患、一些学校门庭冷落。学生虽有选择权,但别的学生也有同样选择权的时候,就轮不到你想去哪就去哪里了。尽管如此,对学生而言,他的权益仍在义务教育法的范围内得到基本保障:义务教育法保障你无条件获得免费学籍,这是保底权利,至于你想去另一所学校,是不可能无条件满足的。从学生需求这一端,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
站在学校的角度,一旦求大于供,择“优”录取是必然的,可以比笔试、比面试、比综合试、比获奖证书等等,学校一定会先挑好的。不过也要看看政府的态度。从学校录取这端看,法律没有说明学位供应不足时如何操作(以前计划经济年代未改过来的条款,应该修正完善)。不过在法规修订前,学校怎样操作,都并不算违法。
最后是政府的角度。现在核心问题是被一些教条束缚着,最大的障碍在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这句话!其实由于法律的字眼贵在简洁、精炼,条文中“免试”两个字,没有太多的解释和释义。不过结合我上一段关于义务教育法出台背景的回顾,很显然这里“免试”的初衷是指上面的第一种即“通过一个统考分数线,吸收达到一定成绩的上初中”的用途——现在就算你考0分都绝对有初中学位。按照现在的理解,结合与时俱进的形势,允许设置上述第二种目的的考试、考核、考查等,即在保证学生免费上初中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让求大于供的学校择优录取,是合理的操作方式。
三、免试入学的“试”不是狭义范围的笔试
再次强调,“免试入学”这个文字的出台在1986年,初衷是解决类似我那位1981年小升初被卡下来的同学那种情况的。
汉字所表达的意思非常丰富,有多重解释,遗憾的是解释权一直控制在当权者手上,就“免试”来说,也可以有多重含义的理解。
我的理解:当时法规出台的“试”应该是广义的“试”,包括所有意义的择优方式,当初应该是不能通过面试,发现该生残疾就不录取;不能通过查户口,发现该生出身地主就不录取;不能查档案,发现过该生小学偷窃过就不录取。因此不仅笔试不合法,面试、暗中检查材料的比拼也是不允许的。
现在教育局规定民校、外语学校等热门学校,取消笔试改为面试,不过是掩人耳目,是官方把持话语解释权的又一案例。
 
那么如何操作呢?全部免试入学不能解决新时代的新问题人,“过坟场无需吹口哨”,对于报名人数供不应求的学校,大胆地、理直气壮地考试就是,前提是一要保障学生有最基本保底学校,不能借教育局“允许考试”,变成对学生筛选,重蹈覆辙一些差学生失去学位、流落街头的现象。
 
义务教育法有些条文或许不适应新的要求,在这个大框架下怎么出台细则都有争议,建议组织对义务教育法修订,在来谈具体操作细则。
 
备注:上文不代表学校观点,只是分享给来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