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学生的健康维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将在校学生全部纳入了医疗保障范围。为使广大学生更好地利用这项惠民政策获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含非广州户籍的学生),须全部参加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三、医疗待遇
(一)待遇范围: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12个项目或病种)、门诊指定慢性病(17个病种)及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待遇标准: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三级医院480元、二级医院240元、一级医院12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参保人就医医院的等级分别给付65%、75%、85%;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学生,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即70%、80%、90%。
2、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免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急诊留院观察及家庭病床除外);医保基金按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给付。
3、门诊慢性病待遇(对应病种的药费):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85%、其它医疗机构65%。每病种可享受100元/月的统筹待遇。每人最多可申请3个病种(共计300元/月)。
4、普通门诊待遇(药品费):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80%,其它医疗机构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5、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3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83万元。
(三)追溯优惠:2013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学生,从2013年9月1日起追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办法
(一)参保登记: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原已参保学生(非困难学生),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关系在新年度自动延续。
(二)缴费办法: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五、温馨提示
更详细的政策和办事规程,可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2333或登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www.hrssgz.gov.cn)查阅。
各位家长: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既是为您孩子的健康购买一份保障、增添一份安心,又是为构建广州和谐社会履行一份责任,也为患病学生奉献一份爱心!恭祝全市的学生及家长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胜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