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05年10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第一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修改稿于2015年11月18日第三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
学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烟雨南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国有民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3年。本校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精育人才。
学校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学校一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面向”教育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办学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D宗旨:精育人才
D理念: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D校训:坚定、求实、勤奋、文明
D育才方向: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创造
D育实人精神:奉献、进取、拼搏、合作、创造
D德育评价体系:在家是个好孩子、在校是个好学生、在社会中是个好公民
D学校的办学目标: 以“精育人才”为办学宗旨,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努力创办广州市一流的民办初级中学。
D学校的育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培养目标。
D校歌、校徽:《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校歌》、《红棉花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广州市育才中学工会举办,租赁原东山区教育局属下的二沙岛学校办学,每年按照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一)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历教育。
(二)二十一个教学班,每年级招收七个初中班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已经在原东山区人民政府的批准(东府:批[2000]44号文)并领取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法人资格证、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计生等五项),办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分配的缴存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学校应向越秀区政府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上交的数额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于2015年11月18日修改后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理 事 长:刘国辉(广州市育才中学校长)
副理事长:邹连文(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校长)
理 事:朱小群(广州市育才中学党委书记)
黄小鹂(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党支部书记)
陈景惠(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副校长)
刘 梅(广州市育才中学教师)
阮长玉(广州市育才中学教师)
以上为广州市越秀区育才实验学校第二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2011 年 11 月 27 日通过举办者推荐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邹连文、陈景惠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黄小鹂
3.其他理事签名:
刘国辉、朱小群、刘梅、阮长玉
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广州市民办学校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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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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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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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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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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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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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期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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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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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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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理事类别指: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③其他理事。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