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职工加班管理,使学校加班能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法。
一、关于加班的范围
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成为加班,加班分为下列三种:
1.公休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周六日休息日工作者;
2.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称之为加点。
3.法定节假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者。
教职工休息日自行回校处理与工作相关的时间不算加班。
本校教职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因学校工作需要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对因上班时间拖拉,导致下班后需延长个人工作时间的行为,学校不作加班处理。
二、加班申请及程序
1. 教职工个人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可到人事室领取),经部门主管审核,校长审批后,送人事室汇总。若科、级组或各部门集体加班,由该加班任务的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向校长提出申请,校长审批后,送人事室汇总。
(提出加班申请时,必须明确加班的时间和工作内容)
2.凭已审批的《加班申请表》到人事室备案;
3.加班任务完成后,将填写完毕的《加班登记表》交人事室汇总,以便核算加班费。
三、加班费
1.公休日八小时以内的加班,参照具体加班的时间长度,以每日100元的标准核算加班费。八小时以外的,按具体的时间长度累计;
2.国家法定假期内,因特殊情形而加班,按公休日加班费标准的300%核算;
3.临时加班: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为一段,以30元/段来计算加班费。下班后的用餐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内。
主管部门领导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费。集体加班的负责人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主管行政或校级领导考核后,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可酌情减免其加班费。
四、注意事项:
1.已经申请加班的人员如有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相应负责人声明(须有具体实施,不故意推诿)。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负责人以请假单请假。
3.休息日加班,如上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负责人或主管请假,次日上班后再出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4.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者经查实后,可酌情减免其加班费。
5.因教师职业本身具有扩散性(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外仍持续存在并发生作用),教师可能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外需要备课、对学生进行教育和辅导,带队外出活动或比赛、处理学校突发事故,对这种因工作性质而导致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劳动,学校已经在教师课时、教案津贴、班主任津贴、级科组长津贴和管理人员津贴等项目中做出补偿。因此,此类工作不再作为加班对待。
6.带队外出或学习的人员可申请误餐补贴和车费报销(外出费已由学校出资的,不再另外报销),不另外作加班计算。
五、说明:
各学科的竞赛、校级舞蹈队或合唱队竞赛、校运动会运动员的竞赛等辅导工作,需要利用正常上班时间外进行辅导的加班申请流程如下:
1.各科组组长提出竞赛辅导计划的申报(辅导时间或时段、地点、人员安排等),报教导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2.由主管领导将竞赛辅导计划申报书交校长审批,送人事室备案;(注明如何计算加班费用)
3.人事室将有关辅导计划安排交行政总值(行政总值进行巡查和登记在《行政总值表上》),各学科竞赛辅导的老师每次填写好《加班登记表》(人事室有);
4.辅导完成后,将《加班登记表》交回人事室,人事室将《加班登记表》和《行政总值表》进行核对,统一制表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