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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育才实验学校关于保护中学生健康成长的十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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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育才实验学校关于保护中学生健康成长的十项禁令

分类:
规章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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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不尊师。
二禁逃学(旷课)
三禁黄、赌、毒
四禁抽烟、喝酒
五禁打架、斗殴、盗窃、勒索
六禁破坏公物、校内骑车
七起哄、破坏纪律
八禁早恋
九禁结交不良分子
十禁隐瞒,包庇错误
学生违反学校“十项禁令”的处理细则
一、在校内外盗窃、破坏公私财物、不尊师、聚众闹事、勒索、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
视其具体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第一条:接受调查,对上述行为属实的,要如实承认错误,态度要诚恳。认识到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纪或违法行为。以及对己、对他人、对集体的危害性,决心改过,然后写检讨书一份,交年级级长,向德育处汇报情况,并告知家长。
    第二条:对上述行为属初犯的,记录在案,接受教育、停止再犯;在集会接受公开点名批评、警告或给予记过处分;扣个人学期文明分20分:每周定时至少一次,向年级级长或德育处汇报改过情况;接受学校师生监督,3个月内没人投诉;本学期不能评优。
    第三条:对上述行为属再犯的,记录在案,接受教育、停止再犯;向全校公开检讨,给予记过处分;扣个人文明分25分(累计扣45分);每周向班主任、级长、德育处各汇报表现一次;接受学校师生监督,6个月内没人投诉;本学期不能评优,操行评为不合格。
第四条:对上述行为犯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记录在案,接受教育,停止再犯;公开检讨、给予记过处分:扣个人文明分20分以上(累计扣75分以上);每周向班主任、级长、德育处各汇报表现一次;接受学校师生、派出所监督一年以上。
本学期不能评为文明生,操行评为不合格,初三学生不能毕业。    ”
第五条:对有上述行为的,除第一至第四条适用外,还教育、指引其为公众服务,犯一次的服务10小时(每天1个小时,如午餐值日),二次的服务20小时,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服务30小时以上。并有记录,由班主任执行。
    第六条:对有上述行为的,而又拒绝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即使是初犯,一律送交德育处教育处理,有必要的,停课反省,直至承认错误,决心改过为止。同时还要接受第一至
第五条的处理。
    第七条:犯有盗窃或勒索的要交出赃物,赔偿损失,向事主赔礼道歉;破坏公私财物的要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侮辱教师、同学、甚至打伤他人,除立即停止侵犯外,还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认错,按实际情况,赔偿医疗费用等。
    有上述行为,无论发生在校内或校外,都是影响极坏,处理一档。若发现有抽烟、旷课外出游荡(累计10节以上的)或做出有违背道德的不良行为或结交不良社会青年出走,对营业性网吧、酒吧、舞厅等不适宜学生进入的场所的,按情节轻重,按上述一至六条处理。凡被记过处分的,其资料皆存入本人档案;若违反“十禁基本要求”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进步快的,可在个十月以上申请撤销处分。另外,若仪表不规范、校内骑车、校外无证驾驶摩托车,粗口,不讲卫生等违纪行为的,不能参加文明学生评比。
    有上述行为,通知本人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校师生通告,严重的依法通知街道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处理。
本处理规定从宣布即日起执行。